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