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三条有效纠纷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做好纠纷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二)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再次进行调解;(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