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三)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责任;

(四)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其他事项。

调解协议书由参加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送达纠纷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