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三)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责任;
(四)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其他事项。
调解协议书由参加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送达纠纷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