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村(居)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配合做好本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其他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