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对模范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