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行使综合统计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