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