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种畜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