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种畜禽实行年检制度和淘汰制度。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畜禽,不得作为种用。对不符合品种标准的种用公畜,当地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强制去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