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种畜禽实行年检制度和淘汰制度。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畜禽,不得作为种用。对不符合品种标准的种用公畜,当地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强制去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