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第十九条已废止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终止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注册登记和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