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阻碍随团导游提供讲解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