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导游证、领队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