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发展游(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长江、运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广。

发展改革、交通、水利、海事、旅游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游(邮)轮、游船、游艇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