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发展游(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长江、运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广。发展改革、交通、水利、海事、旅游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游(邮)轮、游船、游艇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