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健全旅游产品体系,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