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形象推广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