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