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著名商标评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