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