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