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