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