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血站,必须按照省统一规划,履行设置审批程序。血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供血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