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

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