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