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九条有效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