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集体合同或者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