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不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由上级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