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组织和推动电子政务网络纵向和横向间的互联互通。国家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