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通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