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