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