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