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需要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有权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提供气象资料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有权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审查气象资料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