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广播、电视台站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依法播发和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播发、刊登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或者文字内容。未经该气象台站同意,不得删改;

(二)安排专门的时间、频道、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未经有关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三)及时增播、插播可能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有关气象台站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上述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