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