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