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