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管控制度,建立企业经营投资责任管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企业预算编制、审核、执行与考评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监察和内部审计等机构应当依法发挥监督职能,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实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