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实行公司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章程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由国资监管机构选派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