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