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条例所称企业管理者,是指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