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主业和战略规划;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申请破产、解散;

(四)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投资、捐赠、转让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发行股票、债券;

(七)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管理者薪酬;

(八)企业全面预算、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

(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