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下列重大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确定主业和战略规划;(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申请破产、解散;(四)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投资、捐赠、转让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六)发行股票、债券;(七)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管理者薪酬;(八)企业全面预算、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