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地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养护,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设置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