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二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