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