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许可的,不得生产、销售技防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的技防产品和设计、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