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许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技防产品标准的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