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防系统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