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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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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效
捐献登记证书(卡)、捐献证明和荣誉证书,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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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