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